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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焦作市付**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焦作市付**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王*于2015年7月17日向焦作**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裁定解除王*与付**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依法裁定付**公司支付王*经济补偿金19402.02元。3、依法裁定付**公司赔偿王*失业金22176元。3、依法裁定付**公司赔偿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停工留薪非、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鉴定费共计等各项费用共计74561.97元。焦作**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解民劳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郭**、原梦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劳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

二、发回焦作**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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