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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河南路**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广州市园**漯河分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河南路**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广州市园**漯河分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四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河南路**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证明河南路**限公司与广州市园**漯河分公司加在一起向河南省**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已超出应付款总额。河南路**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路**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系从河南路**限公司与广州市园**漯河分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另一尚未审结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复印而来,该证据系复印件,且无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对该组证据,本院无法采信。若该组证据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采信,河南路**限公司可再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故河南路**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南路**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路**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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