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诉被告陈**、第三人河南恒**限公司、郑州**限公司、河南新**有限公司、陈**、周**、赵*、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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