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乔*与陈**、第三人河南恒**限公司、郑州**限公司、河南新**有限公司、陈**、周**、赵*、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诉被告陈**、第三人河南恒**限公司、郑州**限公司、河南新**有限公司、陈**、周**、赵*、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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