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强诉被告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顾**名下的存款42万元整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物,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顾**名下的存款4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