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作权诉被告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作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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