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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凌**诉被告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作权诉被告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作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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