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田*甲与被告田*乙、田*丙、田*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田*甲于2016年3月31日以和被告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某、田*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田*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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