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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