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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甲诉被上诉人王*乙离婚纠纷一案,王*甲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甲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甲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王*甲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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