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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侯**因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该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尉*小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5)尉*小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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