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等与董欢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赵**与被告董欢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予以受理。案件受理后,原告主张起诉主体错误,要求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元,退还原告王**、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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