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赵**与被告董欢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予以受理。案件受理后,原告主张起诉主体错误,要求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元,退还原告王**、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