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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河南**限公司、李**、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李**、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二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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