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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赵**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与被告赵**共有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秦*丈夫赵**生前是民**商局干部,于2015年12月11日去世,按照国家规定,去世人员的遗属应当享有约10万元的抚恤金,另外赵**还有一定数额的遗产现由被告掌管,拒不分割。现被告持有赵**的火化证拒不交出,造成抚恤金无法领出。原告要求依法分割抚恤金及遗产10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赵**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应视为本案无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秦*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原告秦*预交的2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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