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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询有限公司与河南众**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天**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众**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贾**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朱登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同为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平时多有业务往来,是合作关系。业务往来中,被告经常接到项目后,交予原告出具评估报告,被告支付原告评估费用。可是被告经常不能按时支付应付评估费,截止2013年8月份,被告共欠原告77000元评估费用,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被告都以没钱为由搪塞。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评估费7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录音笔录及录音光盘各一份;

证据二:对账单明细及报告登记表各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2013年6月27日由原告法定代表人黄**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吴**进行电话通话录音材料显示:黄**:“哎,这弄的我也没办法呀,总共欠多少钱呢?我也给忘了,总共欠八万多,上次打了五千是吧?”。吴**:“总共欠八万二”。黄**:“八万二打了五千,还欠?”。吴**:“七万七嘛,嗯,只要下礼拜有钱了就给你打”。吴**:“明天中午你来吧,来了咱好好探讨探讨,我账上要是有钱了我肯定给你”。黄**:“行行,回来再说吧,那先这么说吧,好吧?回来起诉你,你可别那个啊?这不是我的事啊?这不是我的事啊,这是公司的事,那就这吧。”吴**:“好”。

原告提交的与被告2012年5月至12月业务往来正式报告登记表主要载明:每笔委托业务的报告编号、委托方名称、总价、业务来源(众*)及报告客户签收签名。

原告提交的众华2013未结业务详单和收费统计表载明:每笔委托业务的报告编号、评估总价值、委托方名称、应收评估费及业务来源(众华)。应收估价费总计87229元,2013年6月20日交行卡上5000元。

另查明: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黄**,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本案证据,原告诉称录音材料中系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通话,其明确认可尚欠原告费用77000元。另诉称与被告2012年5月至12月业务往来正式报告登记表中由被告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签收,证明原告已完成委托评估业务。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构成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完成了委托评估义务,被告应依约承担按期支付评估费用的义务,被告逾期支付评估费用,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评估费77000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众**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天**询有限公司评估费77000元。

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3元,由被告河南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郑州**民法院,并于上述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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