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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吴**与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巩*初字第3067号民事判决。吴**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郑**终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15)郑民申字第59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5)郑**终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和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初字第30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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