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吴**、中国人**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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