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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吴**、中国人**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吴**、中国人**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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