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乡**有限公司与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乡**有限公司诉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原被告双方在每笔业务往来过程中签收的《送货单(兼协议书)》中约定:如遇纠纷由牧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双方的约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约定,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新乡**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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