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向原告河南**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的通知书,原告河南**限公司在收到该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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