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