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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