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洛阳嘉**限公司与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南阳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及一审第三人刘**、刘**、冯**、刘**、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朱**与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代茂顺与被上诉人郑州**限公司、原审被告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门**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限公司与胡**、河南致**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贺*诉被告宋**、宋*乙婚约彩礼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喻**诉被告钟*、徐**、中国人**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牛国新、原审第三人宋**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