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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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