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伟诉被告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伟、被告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车协议,约定被告出售车牌号为A×××××厂牌型号为大众帕**一辆。协议约定甲方提供一切将该车过户于乙方的手续,并保证该车户口可以顺利过户给乙方。由于约定的车辆被告未提供给原始车辆购买发票、车辆购置税等合法证件,不能证明车辆合法来源,物的权利有瑕疵,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购车预付款。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预付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把车卖给原告了,他现在不要车了,我也不用还他预付款。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当返还原告购车预付款5000元。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15年1月31日,原、被告签订《购车协议》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将其豫A×××××号大众帕萨特汽车卖给原告,被告提供一切将该车过于原告的手续,并保证该车户口可以顺利过户给原告,如被告违约,将无条件退还原告购买该车的全部款项。该车车款总价为157000元,预付车款5000元。

另查明:被告并非豫A×××××号大众帕**汽车的所有权人,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被告预付款5000元,被告认可该款由其收取。后被告告知原告原始发票没有了,购置税证明找不到了,原告称不要车了,被告将该车卖给他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被告与原告签订《购车协议》,约定将豫A×××××号大众帕萨特汽车卖给原告,但被告并非该车的所有权人,其亦未举证证明其出卖该车经车辆所有权人同意或追认,其与原告签订《购车协议》系无权处分行为。现原告因被告不能提供车辆发票、购置税证明等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5000元,其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因原告不要车了,其也不必返还预付款,其辩称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车辆预付款5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