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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南阳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及一审第三人刘**、刘**、冯**、刘**、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南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印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及一审第三人刘**、刘**、冯**、刘**、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一终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红旗印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程序错误,系重复立案。张**于2007年就已经起诉红旗印刷公司为其办理房产证,该案经过历次审理,在高级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张**再次起诉,该案明显属于重复立案。(二)原判决既已认定了红旗印刷公司于张**之间的调解协议,就应当尊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与红旗印刷公司之间因办理房产证问题产生纠纷,虽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但在该案申诉期间,双方又达成了新的调解协议,对原判决结果进行了变更。该协议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协议达成后,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张**的起诉是基于新的事实,并非重复诉讼。张**和红旗印刷公司双方协议约定契税各承担50%,因张**已缴纳了契税,故红旗印刷公司应按照约定向张**支付缴纳契税款50%,本院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红旗印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南阳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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