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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周**、宋**、张**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因与被上诉人周**、宋**、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及委托代理人孔**,被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郝**、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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