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郑**有限公司、被告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对被告郑州弘**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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