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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秀台时尚运动俱乐部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上诉人郑州市**运动俱乐部劳动争议一案,双方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174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运动俱乐部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张**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郑州市**运动俱乐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郑州市**运动俱乐部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秀台时尚运动俱乐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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