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市**运动俱乐部与上诉人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运动俱乐部、赵**分别于2016年3月23日、4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市**运动俱乐部、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市**运动俱乐部、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郑**运动俱乐部、赵**各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