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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郑州市**运动俱乐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市**运动俱乐部与上诉人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运动俱乐部、赵**分别于2016年3月23日、4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市**运动俱乐部、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市**运动俱乐部、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郑**运动俱乐部、赵**各负担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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