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昶**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昶**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昶**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昶**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上诉人郑州昶**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