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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22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苏*,由于原告常年在外打工,夫妻聚少分多,被告没有很好珍惜夫妻感情,刁难原告并对原告父母不孝道,为了孩子原告忍气吞声,被告已经锁门回娘家居住达两年之久,故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2、证人代某某、聂*书面证言各一份;3、常住人口户籍登记卡两份;4、证人苏**、苏*乙出庭证言。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孩子我也不愿意给他。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7月经人介绍订婚,2009年农历9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10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3月19日生长子苏*,2012年3月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在家带养孩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生活中难免有磕磕碰碰,但原被告如能相互谅解,多沟通,还能组成一个美满幸福的婚姻家庭关系,庭审中,原告也没能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加以印证。因此,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苏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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