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范**诉被告荥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2月4日原告范**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