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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荥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诉被告荥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2月4日原告范**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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