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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贺**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王**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解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王**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贺**撤回起诉的申请、王**撤回上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一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撤回上诉。

三、准许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为106.5元,由贺**承担。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3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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