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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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王**、原审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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