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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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