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后上诉人彭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彭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彭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