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保全费100元,合计985元,由原告赵*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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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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