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因与被上诉人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夏*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及委托代理人鲍**、王**(实习),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夏*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