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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孟*因与被上诉人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因与被上诉人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夏*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及委托代理人鲍**、王**(实习),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夏*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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