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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1107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王**与被上诉人虞城县水务局生命权纠纷一案,李**、王**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15)虞*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赔偿其103090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王**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被上诉人虞城县水务局亦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王**撤回起诉和上诉的申请,经过被上诉人虞城县水务局的同意,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因李**、王**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15)虞*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李**、王**撤回起诉和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免于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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