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范**、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对范**、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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