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李象棋、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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