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杨*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杨*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