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杨*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2016)豫14民终1107号民事裁定书
高**与夏邑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朱**与李象棋、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姜*与被上诉人郭**、河南伟**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中国太平洋**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盗窃罪仲召波、孟宪永犯盗窃罪、合同诈骗罪韩某甲、张*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范**、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鹿邑县马**民委员会与张卫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