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刘**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新乡黄岗支行及原审被告新乡市**限责任公司、曹**、汪**、河南省**有限公司、田**、冯**、李**、封丘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中民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