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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