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聂**与被告郭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聂**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何**与何*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赵**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彭东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原告崔**与被告济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限公司与被告济源**有限公司清算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耿**、高月梅诉被告耿**、耿**、耿*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王*等与贾*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与刘宁波、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口与刘宁波、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