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何*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超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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