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司许昌分行、原审被告张**、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河**装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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