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杨**、陈**、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昌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原告孙**诉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豆**、雷**、窦**、窦*浩诉被告陈**、被告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剑晓与被告王**、王**、张**、周**、洛阳**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诉被告偃师市宇强耐火材料厂、徐**、段嫩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薛**与被告**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何*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赵**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彭东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中国银**许昌分行与河南省**有限公司、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