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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昌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杨**、被告陈**、被告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杨**、陈**、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昌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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