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孙**诉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到庭,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其有正当理由耽误到庭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