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到庭,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其有正当理由耽误到庭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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