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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昌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中心诉被告解东红、被告李**、被告关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中心诉被告解东红、李**、关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中心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昌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3元,减半收取1211.5元,由原告许昌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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