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限公司、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许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