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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申请宣告袁**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杜**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袁**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袁**系夫妻关系。在2010年6月份,被申请人从家里出走到福州打工。2010年农历11月12日,被申请人还往家里打电话与申请人联系,说其有可能出事让申请人走,不再联系申请人。申请人对此十分担心,曾去福州找没有找到。2013年1月15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袁**失踪向晋江**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为申请人出具报警回执单。申请人及家属多方打听寻找,但至今没有音信。现被申请人袁**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两年,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袁**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袁**,曾用名袁付长,男,1971年2月1日生,与申请人杜**夫妻关系。其亲属曾于2013年1月15日向晋江**出所报案失踪。虽经多方寻找,被申请人袁**没有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1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袁**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袁**在外期间失联,其家属于2013年1月向晋江**出所报案失踪,至今已满二年。虽经申请人寻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作为袁**的妻子,现申请宣告袁**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袁**为失踪人。

二、指定杜**为失踪人袁**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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