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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与被告侯**、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侯**、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龚维礼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侯**、叶**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向其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侯**、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被告侯**于2015年3月以其做黄金加工生意资金困难为由,向其借款现金6万元,2014年9月底还款。2015年4月3日,侯**给其更换了借条和借款日期。原告向侯**催要借款,侯**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被告叶**与侯**系夫妻关系,侯**在其与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原告款,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请求判令被告侯**、叶**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侯**、叶**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与被告侯**、叶*伟系朋友老乡关系。2015年3月侯**以其做黄金加工生意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6万元,2015年4月3日,侯**给原告更换了借条和借款日期。借条载明:“今借朱**现金大写陆万元整(¥60000.00)”。后原告催要上述借款未果而成讼。

另查明,二被告于1994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依法调取的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叶**、侯**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在卷,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侯**借原告**清队款6万元的事实,有侯**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侯**、叶**拒不出庭质证,经审查本院予以认定。**清队与侯**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因该6万元借款系侯**在其与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视为其二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原告请求侯**、叶**偿还该6万元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二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的问题,因借条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侯**、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借款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侯**、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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