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鹤壁紫府饰家**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鹤壁紫府饰家**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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